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,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,共7章52条。为便于大家更好学习领会,公司纪委将推送《条例》系列解读。
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第二条明确规定,本条例所称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,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:
(一)在国有独资、全资公司、企业中履行组织、领导、管理、监督等职责的人员;
(二)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,国有独资、全资公司、企业,事业单位提名、推荐、任命、批准等,在国有控股、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、领导、管理、监督等职责的人员;
(三)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、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,代表其在国有控股、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、领导、管理、监督等工作的人员。
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、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,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、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