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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廉政小课堂—纪法知识之114期】解读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之二:处分的种类和处分的期间、从轻和从重处分情形分别有哪些? 

来源:宜春市城投公司 作者: 访问量: 发布日期:2024-10-11 15:09:10

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、从轻和从重处分的行为,具体情况如下:

根据《条例》第七条规定,处分的种类包括以下六类

(一)警告;

(二)记过;

(三)记大过;

(四)降级;

(五)撤职;

(六)开除。
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处分期间包括以下四类

(一)警告,6个月;

(二)记过,12个月;

(三)记大过,18个月;

(四)降级、撤职,24个月。

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,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。

根据《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包括以下八类

(一)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;

(二)配合调查,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;

(三)检举他人违法行为,经查证属实;

(四)主动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;

(五)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;

(六)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;

(七)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;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。

从轻给予处分,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,给予较轻的处分。

减轻给予处分,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,减轻一档给予处分。

根据《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应当从重给予处分的的情形包括以下七类

(一)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,应当受到处分;

(二)阻止他人检举、提供证据;

(三)串供或者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;

(四)包庇同案人员;

(五)胁迫、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;

(六)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。

从重给予处分,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,给予较重的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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